第五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档案,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纠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调处理因配套设施不完善而产生的纠纷;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毁损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安全防范工作,依法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毁损消防设施等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