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安装影响容貌的防护窗、雨棚、空调外机、排烟管道等;

(二)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等;

(三)侵占、损坏道路、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燃气管道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规划用途、使用性质;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往楼下抛掷物品;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

(七)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油烟、噪声或者产生振动等影响居民生活;

(九)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种植有毒有害植物;

(十一)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