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