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