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七)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八)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十)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而不移送的;

(十一)公安机关对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接收而不接收的;

(十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