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