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