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