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