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