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