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节约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的调整相结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