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