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立即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