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对依法可以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