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索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