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