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