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安装。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