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环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