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尾水应当重复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