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取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