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