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