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按照要求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