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统筹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