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网适老化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分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