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