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为农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牧业旗市应当在城镇建设牧民集中养老服务场所,为牧民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牧区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会开放,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