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