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社会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老年人人力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社会公益、咨询服务、生产经营、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力所能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有毒、有害、重体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温、低温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老年人劳动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