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二)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未设置禁止或者限制燃放警示标识的;(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