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