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按照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主要任务、行动框架和发展指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
市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建立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县(区)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