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