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红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