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放置或加装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设施设备的;(二)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设置应急救援电话、标明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三)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四)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