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换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