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三)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换的;(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