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且在显著位置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消除故障或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电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