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履行日常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