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