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时,发现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车主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处以超标车辆每台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