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