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第十七条有效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物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