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或者气溶胶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