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社会信用服务业务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