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基础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鼓励产业园区引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