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获取的市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对有关社会信用主体进行评价,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