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