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