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