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中各种建筑的翻建、改建、修缮、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